辽宁:违规学校及教师将严重处分

07.07.2015  09:18

  近日,教育部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提出六条禁令。昨日,记者从辽宁省教育部门了解到,我省每年寒暑假都会对此提出要求,违规学校及教师将面临严重处分。

   对有偿补课行为实施“零容忍”

  《规定》对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作出六条禁令:一是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二是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三是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四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五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六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针对以上六条禁令,《规定》也对违规行为作出相应处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教育部门也将实行“零容忍”。

   我省实施长效机制遏制有偿补课

  辽宁省教育厅也曾发布规定,严禁学校、教师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和上新课;严禁学校、教师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严禁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纠正以家长委员会等形式变相组织补课及收费的做法等。

  对于出现违规行为的学校要依法责令改正,并将是否组织、参与补课乱收费作为对学校办学行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违反规定的进行通报,一律取消评优资格;而对出现违规行为的教师,在年度考核中给予不合格,考核结果要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并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从事有偿补课的,要依据《教师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此外,我省还对规范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实施长效机制,加强对837所省级重点监测点校的动态管理,开展全省3000所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的专项检查整治,以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为重点,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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