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首推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8月13日,记者从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近日,该局出台了《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7类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免费提出修复申请,经初审、调查核实后,符合要求的可为其恢复正常信用状态,从而在体制机制上为失信企业重新经营找出路。
据介绍,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未按时年报的企业,会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移出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满5年没有其他违法失信行为的,方可申请移出“黑名单”。
这一信用监管制度设计,对违法失信企业起到了协同监管、联合惩戒、社会共治的良好作用,但企业一旦进入“黑名单”,银行账户被冻结、各项业务受限制,5年内无法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
目前,全省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有2.4万余户,其中绝大多数是已经不再经营、失去联系、无人管理的休眠企业。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调研显示,尚有10%-15%的企业处在经营状态,或有继续经营的意愿、只是暂时遇到困难临时歇业。这部分企业如果没有信用修复机制,将被迫停止市场活动,走入发展的“死胡同”。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表示,信用监管是要把企业管好、不是管死。“救活”一个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对市场规范特别是推进信用监管成效显著。今年以来,该局陆续接到40余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申请,要求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业内人士表示,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的信用修复制度,既符合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继续经营发展的现实需要,又给违法失信企业改正错误、恢复信用、重振发展开辟了“绿色通道”,同时使其他企业引以为戒,重视信用、合规守信经营,从而不断营造守信者畅行无阻、失信者寸步难行的信用监管局面,切实发挥好信用修复制度的激励引导作用,全力助推全省营商环境建设。
新闻延伸
申请信用修复的企业需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申请移出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信息公示义务、更正了有关错误,不存在应公示信息未公示的情形不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外的其他违法失信名单之中不存在税收违法及社保缴费违法行为不存在被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没有不配合监管部门执法检查的情形承诺严格依法履行义务,规范经营,诚信自律,保证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吴宏 包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