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买到过期方便面 可索赔500元

13.01.2015  19:09

96128热线:孙先生反映,去年12月28日,他在某超市购买了两桶统一牌红烧牛肉的方便面,交款后发现两桶面全都过期了,要求超市赔偿遭拒绝。

“我在超市买的两桶方便面全都过期了,超市只同意退货拒绝赔偿。”

沈阳消费者孙先生介绍,去年12月28日,他在某超市购物,交款后发现商品中两桶统一牌方便面已经过期。两桶统一牌红烧牛肉方便面共花费7.6元,生产日期分别为2014年1月26日和2014年5月21日,保质期为150天。

发现上述问题后,孙先生找到超市客服人员要求超市方面给出解释,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给予一定赔偿。

据孙先生讲,超市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对于过期食品,超市方面只能为其进行退货,他的赔偿要求遭到拒绝。

事后,孙先生将事情反映给食药监部门,目前,食药监部门已经对此事展开调查。

超市客服部门工作人员表示,针对孙先生这起投诉,需请示总部后,由专人负责解释并给出相关处理方案。

截至目前,超市方面还没有对此做出回应。

■律师说法

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3倍

本报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继新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商品过保质期、消费者通过感官发现商品已经变质、酸败,行政监管机构已经明令下架,但是还在销售的商品,以上这些情形都视为明知,在此情况下,超市如果销售过期食品属于消费欺诈。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商家要承担10倍的赔偿,但参照新《消法》中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杨继新认为,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消费者在购买到问题食品金额较低时,可要求经营者按照新《消法》赔偿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