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沈阳人,2014年上半年在外地工作,下半年在沈阳工作,在2015年做12万元申报。填写薪酬总额的时候写外地加沈阳,还是只统计沈阳的呢?
12.11.2015 12:37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因此,在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时,需汇总全年工资、薪金所得。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12.11.2015 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