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物业费我该交吗?
周先生家住在沈阳市某区,一个月前买下一套二手房。最近周先生装修时,准备装天然气,需要小区物业公司签字盖章,这时却被告知,需要补交前业主张某欠下的10000多元物业费,否则,物业公司就不签字盖章。前业主张某由于不满小区物业公司的服务,并以此为由一直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考虑到物业费并非周先生拖欠,减免2000元。但周先生仍然认为,前业主张某与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并没有告知新业主周某拖欠物业费,并且购房前的房屋不属于自己,自己并没有享受到物业管理。周先生和物业公司多次协商,仍未达成一致。
■解案说法
对于前业主张某拖欠的物业公司费,新业主周某有没有义务偿还?转让房屋时遗留的欠费问题,应该与房屋新业主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关系只能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合同是两者之间的问题,不能涉及第三人。由于前业主所拖欠的物业费是基于前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产生的,而在前业主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并没有涉及到后来的新业主,物业公司与新业主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房子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债务的转移,前业主张某存在拖欠物业费的情形,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只能找前业主张某,不能约束双方之外的新业主。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新业主不应当承担前业主的物业费。
■刘泉建议
二手房买卖中,前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而物业要求新业主偿还物业管理费,这种情况的纠纷不少。新业主通常会忽略房屋费用的结算。为了避免这类纠纷的发生,新业主在确保房屋质量的同时,要查清前业主是否拖欠费用。如拖欠,应要求前业主结清并提供收据,或者在合同上写明。另外,新业主也可通过预留押金的方式避免产生此类纠纷。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一定数量的押金,在房屋交付后,新业主携带产权证到物业等单位变更合同主体,如果前业主隐瞒事实,房屋确有欠费且拒不补交时,可以用预留的押金交付。新业主以此保障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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