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广告警示公告

26.08.2015  06:29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省部分媒体广告进行了监测检查,部分广告涉嫌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现将部分违法广告公开曝光,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消费。

   1 、广告标示为“ 明目二十五味丸 ”的药品广告。广告中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利用专家和患者的名义作证明,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广告标示为“ 北京黎明医院 ”的医疗服务广告。广告中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情形,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广告标示为“ 全清大肚子灸 ”普通商品广告。广告中含有误导消费者的内容,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广告标示为“ 优倍视全焦数控恢复镜 ”普通商品广告。广告中含有误导消费者的内容,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