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提前退租,需要支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是否需要给对方开发票?
01.07.2016 16:07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承租方违约,则出租方从承租方取得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如果是出租方违约,则承租方收取和违约金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不需缴纳营业税,不需开具发票。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01.07.2016 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