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违规被开除 告单位没要着赔偿金

13.07.2016  14:10

  沈阳一家单位的职工吴朋(化名)因三次违反单位规定,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吴朋认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起诉单位索要赔偿金。7月1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案判决,吴朋起诉被驳回。

  三次违规被单位“开除”

  2004年,吴朋来到沈阳某公司工作。4年后,吴朋升为拓展经理,每月工资2000余元。随后,单位与吴朋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签订合同当天,吴朋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学习确认书”上签字,承诺自愿遵守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其中,《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中规定,“员工12个月内累计六次轻微过失或三次一般过失,自动升级为重大过失,重大过失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09年11月2日,吴朋上晚班时在办公室玩电脑游戏被员工举报。2010年1月9日,吴朋在上晚班时擅自离岗两个小时。10天后,吴朋在上白班时再次擅自离岗3小时。

  吴朋三次违反规章制度,单位每次都和吴朋进行了面谈,并作出记一般过失一次的决定,并将面谈情况填写进了员工过失面谈记录表中。2010年3月,单位以吴朋12个月内累计三次一般过失升级为重大过失为由,与吴朋解除了劳动合同。

  打官司索赔被法院驳回

  吴朋将单位起诉到铁西区法院,法院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吴朋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表示,单位制定的《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已向员工公示,吴朋在学习确认书上签字,这些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吴朋多次违反《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升级为重大过失,单位依据相关奖惩办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因此,对于吴朋提出的赔偿金主张,不予支持。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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