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退货合同没兑现 游客告赢旅行社

26.01.2016  07:13

沈阳市中院公布游客维权案例 一游客想退回旅游时购买的物品却遇阻

签退货合同没兑现 游客告赢旅行社

  张女士旅游时购买了一条项链和吊坠,她回来后不喜欢了就找到旅行社让其协助办理退货。双方签订了退货合同,可旅行社不仅没有在承诺时间内办理完退货,还错过了退货时限。1月2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这起游客维权案例。

  事发 委托旅行社帮退货

  2014年6月,张女士跟随旅行团前往香港旅游,该团导游是外地一家旅行社工作人员。6月9日,张女士花费11578元在香港购买意大利进口彩色黄金项链一条和钻石吊坠一个。

  商家在给张女士出具的收据上注明:“六个月百分百退款保障(货品必须没有损坏,亦没有因使用而导致的损耗)。”张女士回来后,对项链不满意,想要退货。

  于是,张女士找到旅行社协商办理退货。2014年6月19日,张女士将项链和钻石吊坠交给了旅行社,对方写了一张收条,特别注明“退货需一个月左右,退货手续费3%-5%”。

  此外,该旅行社工作人员在收条上签了自己名字,还加盖了公司合同专用章。

  经过 过退货时限还没退成

  拿到收条后,张女士就回家等候消息。一个月过去了,张女士看到对方还是没有动静儿,遂多次询问退货的情况。

  张女士说,对方总是以“正在联系办理过程中”、“邮寄途中”、“香港退货慢”、“货已到店正在办理”、“货款已转来正在途中”等各种理由搪塞。

  一转眼,4个月过去了,货款还没有退还回来,张女士有些等不及了,遂找到沈阳市旅游局相关部门投诉。张女士说,旅游局领导亲自出面催促,旅行社负责人出面办理退货约定,并承诺一定在香港商店规定的6个月内完成退货。

  一个月后,张女士突然接到旅行社的电话:“项链不能退了!”与此同时,因为退货时间已经超过了商场规定的半年内退货的时间限制,项链和吊坠最终无法办理退货。

  焦点 游客打官司索要损失

  张女士认为造成这种情况,完全是因为旅行社没有按约定履行退货义务,致使超过了退货时间,使得自己无法按约定时间退货造成了损失。张女士将旅行社起诉到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1578元,赔偿交通费、误工费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旅行社称,他们已经将项链邮寄到香港购物店了。经香港购物店检测后,发现项链里有沐浴露的成分,即使清洗之后也不能恢复原样,导致货品不能按原价出售,因此香港购物店不同意退货。因为张女士已经佩戴项链,所以香港不同意退货,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

  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旅行社提出因项链含有沐浴露成分不能退货及手续费是香港公司退货时收取的抗辩意见,因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

  张女士将项链和吊坠及收据原件等交给旅行社,旅行社出具收条并承诺退货需一个月左右,并注明退货手续费3%-5%,双方已经形成有偿的委托关系,旅行社有义务及时为张女士办理退货手续。

  结论 旅游公司有过错被判赔偿

  根据购货收据注明的内容,退货的期限为6个月。旅行社接受委托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为张女士办理退货手续;如不能及时退货,应将项链及吊坠及时返还给张女士,并告知其不能退货的理由,以便张女士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旅行社未能在承诺的一个月左右时间内予以退货,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积极办理了退货手续,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不能退货时及时通知张女士并及时将项链和吊坠返还给张女士,因此其在履行受托过程中存在过错。

  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旅行社的行为导致张女士购买的项链及吊坠不能退货,其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在扣除5%手续费后,旅行社应退还张女士近11000元。

  关注 鉴定报告复印件不能作证据

  旅行社不服提出上诉,并向法庭提交了一张店家出具的鉴定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退货没有成功是因为张女士购买的项链及吊坠已经佩戴并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毁损,所以才没有退货成功。

  另外,即使没有退货成功,张女士也不存在损失,因为项链及吊坠是她合法购买的合法财产,她所支付的价款已经物化为项链及吊坠。所以不同意赔偿。

  对此,张女士表示不存在项链被污染的问题。同时,张女士对这份鉴定报告不予认可,“鉴定报告不是原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使有原件,也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鉴定。”

  对于主张,旅行社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由于鉴定报告为复印件,张女士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所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旅游公司违约,造成无法退货取回相应价款,因此损失应由旅行社予以赔偿。最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