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度提高支付的便捷性和监管的灵活性

29.12.2015  18:04

  适度提高支付的便捷性和监管的灵活性

  ——第三方支付新规亮点解读

  作者:尹振涛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法与金融室 副主任

  经过近半年的征求意见,在充分考虑来自各方反馈的基础上,主要针对第三方支付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颁布实施。对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最终颁布实施的《办法》由七章五十七条,精简为七章四十六条。虽然条目有所减少,但从内容上看,却更加细化和完善,不仅对之前市场的一些误解进行了明确的解释说明,更是充分采纳和考虑了市场的呼声和现状。其中适度提高支付的便捷性和适度提高监管的灵活性,成为本次第三方支付新规修改完善过程中最大的两个亮点。

  亮点之一:适度提高支付的便捷性

  在征求意见稿出台的时候,市场对《办法》损伤客户的支付便捷性和降低客户体验提出的质疑最多。央行的官方解读也明确指出为有效的降低网络支付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需要系统的平衡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在最终颁布的《办法》和答记者问中,可以看到央行在确保支付安全的基础上,适度提高了部分支付场景的便捷性。

  一是,增加了一类支付账户类型,降低了非面对面核实身份的要求。征求意见稿中将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两类。其中,综合类支付账户需要面对面方式或通过五个(含)以上基本信息交叉验证核实身份。消费类支付账户则需要通过三个(含)以上,五个以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身份基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验证才能开立。而在正式版的《办法》中,将个人支付账户增加到三类,分别是Ⅰ类、Ⅱ类和Ⅲ类账户,其中Ⅱ类和Ⅲ类分别对应征求意见稿中的“消费类”和“综合类”,增加的Ⅰ类账户为最低标准。开立Ⅰ类账户仅需要通过一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例如联网核实身份证信息)即可实现,充分考虑到了客户小额、临时支付的便捷性。

  二是,详细说明了外部身份验证的多渠道性,明确验证过程由支付机构负责。在新版的《办法》答记者问中,对身份信息验证渠道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更是将移动运营商、铁路公司、航空公司、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和燃气公司等单位的数据库引入验证渠道,无形中减少了客户验证身份的麻烦。同时还明确指出,在身份验证过程中,客户一般只需要按照支付机构的要求在网上填写相关信息即可,具体的验证工作交由支付机构负责与外部数据库对接,省去了客户自己跑腿儿开证明的过程。

  三是,理清了支付账户网络支付和基于银行账户支付的区别,明确两者适用不同的法规。《办法》明确指出,支付机构可以通过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也可以基于付款方的银行账户(例如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其中有关付款功能、交易限额等规定仅针对支付账户,客户使用银行账户付款的支付行为不受上述规定约束,应执行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和银行卡行业规范。以上条款,清晰地解答了人们对《办法》损伤支付便利的疑惑。

  亮点之二:适度提高监管的灵活性

  《办法》出台的本意是为了促进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能够规范发展,但由于一些限制性的条款,被市场误读为“为了保护银行的利益,而制约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在中国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市场实然存在一些浑水摸鱼者,存在一些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但也有一批有实力的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不断通过技术创新为普通消费者提供便捷、高效和安全的支付服务。因此,为整治行业乱象而采取的一刀切式的监管方式,的确很容易挫伤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在最终颁布的《办法》中,央行创造性的提出了差别化的监管措施,成为新规最大的亮点。

  一是,结合企业资质、风险管控等因素,将支付机构分为三类。《办法》规定央行可以结合支付机构的企业资质,风险管控特别是客户备付金管理等因素,确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建立持续分类评价工作机制,并对支付机构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将支付机构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为最高级别、B类居中、C类为最低级别。

  二是,允许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与银行自主约定快捷支付交易的验证方式。《办法》允许评定为A类,且Ⅱ类和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在向银行准确、完整发送交易信息的前提下,可与银行自主约定由支付机构代替交易验证的具体情形,适度提高监管措施的灵活性。

  三是,允许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核实客户身份。对A类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办法》允许其突破三个、五个外部渠道的规定,尝试运用其他各种安全、合法的技术手段,更加灵活地核实客户身份。

  四是,允许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与非同名银行账户之间进行转账。《办法》规定A类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在支付账户充值和余额回提交易,既可以发生在支付账户与同名的银行账户之间,也可以发生在支付账户与非同名的银行账户之间,以便提高监管的灵活性,并进一步满足客户支付需求。

  五是,允许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适度提高单日交易限额。《办法》规定,在A类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中,未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时,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Ⅱ类和Ⅲ类支付账户余额付款单日限额可以从5000元提高至1万元。在B类及以上,且Ⅱ类和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0%的支付机构,在同等情况下,单日交易限额可以提高至7500元,体现差别化的监管。

  六是,允许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对部分从事电商经营的个人参照单位客户管理。为了更好的服务于电商平台上的大量个人卖家,新《办法》规定,那些持续从事电商经营6个月以上,其支付账户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20万元,且经过了电商平台对身份的审查和登记,符合Ⅲ类支付账户开立标准的个人客户,参照单位客户管理,在交易限额和转账功能范围等方面有所放松。

  七是,对不达标的支付机构,适度提高相应的监管标准和要求。《办法》明确要求那些被评定为C类或支付账户实名比例不达标的支付机构,增加每年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内容和频率,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可见,针对在征求意见稿中曾出现的一些模糊或不清楚的条款,或容易引起异议和争议的部分,正式颁布的《办法》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说明,并适度提高了支付的便捷性和监管的灵活性,有助于支付机构更好地遵循主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尹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