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过全国首部居委会工作地方性法规
2017年4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这是全国首部有关居委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通过,标志着本市街道、居村两个层面基层社会治理的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全部完成,全市基层社会治理法治保障体系初步形成。
为将上海市在基层社会治理实践方面形成的好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进一步提高上海市基层治理水平,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采用街、村、居滚动立法模式,对《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予以修订,并制定《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为本市基层治理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居委会的职责任务作了明确规定,强调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办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各类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推动社区居民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积极开展各类志愿者活动,切实把为民服务列为居委会的重要职责。同时,条例强调发挥居委会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组织者、推动者的重要作用;要求居委会要适应社区治理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创新工作方式。
《条例》明确了居委会与业委会的关系。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这应当是小区管理的常态。对确实存在客观原因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例》赋予居委会“查漏补缺”的职责,规定居委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讨论决策小区公共管理事务。经业主大会委托,居委会也可以暂时代行业委会的相关职责。但代行应是一种临时行为,不应成为常态,要尽快回归由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正常状态。在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之间,居委会应起到居间指导监督、协调纠纷的作用,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更好地促进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和谐发展。
此外,《条例》还规定,居委会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委会协助行政事项的准入管理机制,制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行政事项清单,对清单以外的事项,居委会有权拒绝办理,减轻居民委员会负担。同时,条例还就居委会出具证明事项作了规范,建立了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范围清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