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第一批火电造纸企业排污许可证全面核发到位

04.07.2017  19:41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环保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具备核发条件的火电行业、造纸行业(2015年列入环统的企业)均应在6月30日前核发排污许可证。

  全市18家火电造纸企业

  排污许可证全面核发到位

  6月30日,沈阳市环保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为玖龙纸业(沈阳)有限公司发放了我市第一张排污许可证,同天,全市18家火电造纸企业全面通过了排污许可证网上核发,这标志着我市火电、造纸2个行业全面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率先持证排污。

  7月1日起,火电、造纸2个行业环境管理进入“一证式”监管时代。

  我市在核发范围内的火电、造纸企业共20家,具备核发条件的18家企业以外的2家企业为停产企业,不具备许可证核发条件,未予核发许可证,按照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的规定,7月1日起,这2家企业不得无证排污。

  “一证式”管理推动落实

  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最终目标是: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通过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一是要建立精简高效、衔接顺畅的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整合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

  二是推动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实施“一证式”管理。

  所谓“一证式”管理,就是“一企一证”、综合许可,通过排污许可证,推动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对企事业单位排放大气、水等各类污染物进行统一规范和约束,要求企业持证按证排污,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定期报告和信息公开,将环境执法检查集中到排污许可证的监管上,加大对无证排污或违证排污的处罚力度,实现企业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 

  三是规范监管执法,提升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

  推行“一企一证”、综合许可,将环境执法检查集中到排污许可证监管上。

  排污许可证内容丰富

  副本配有二维码

  排污单位持有的排污许可证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住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产品产能、产排污节点、污物及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许可排放量限值、自行监测、管理台账、信息公开、执行报告等等大量的基本情况、污染防治、排污口、环境管理要求信息。

  排污许可证副本的首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字样下还有二维码,环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到企业后,只要扫一下副本上的二维码,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生产信息、排污信息、执行标准、监测的要求、排污口位置、排放去向等信息就会立刻显示出来,执法人员可根据副本上的信息核实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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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水污染防治法》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二十条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十九条规定                                                       

环境保护法》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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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我国排污许可实施综合许可、一证式管理?

  实施综合许可,是指将一个企业或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在一个排污许可证集中规定,现阶段主要包括大气和水污染物。这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行政审批数量;另一方面是避免为了单纯降低某一类污染物排放而导致污染转移。环保部门应当加大综合协调,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不同环境要素的综合许可。

  一证式管理既指大气和水等要素的环境管理在一个许可证中综合体现,也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新增污染源环境影响评价各项要求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的污染物排放的责任和义务均应当在许可证中规定,企业守法、部门执法和社会公众监督也都应当以此为主要或者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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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部门核发许可证需要审核什么内容?

  环保部门在核发许可证之前应结合管理要求和政府部门掌握的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工艺和产品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2        申请的企业不应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内;

3        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4        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相关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

5        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等。

  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环保部门对于申请材料完整、符合要求的企业,直接依法核发许可证。

  此外,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是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天花板”,是企业守法的最基本要求,满足这些要求是企业基本的法定义务,这也是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守法、政府执法、公众监督依据的由来。换言之,对于应当承担的环保责任完全相同的两个企业,不论实际排放情况如何,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量和管理要求将会是一致的。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同时还规定,对于申请材料存在疑问、企业环境信用不好、有环境举报投诉等情况的,环保部门可开展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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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企业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框架下,环保部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在名录范围内的企业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主要包括实施许可证的行业、实施时间。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一个动态更新名录,它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动态更新。

  名录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以及环境危害程度的大小,明确哪些行业实施排污许可,以及这些行业中的哪些类型企业可实施简化管理。名录还规定国家按行业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时间安排;对于国家暂不统一推动的行业,地方可依据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优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于移动污染源、农业面源,不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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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防治措施发生变化

  是否需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污染防治措施是确保企业按证排污的前提和保障,但许可证制度设计中并未将其纳入许可事项,这主要从鼓励企业不断提高污染治理水平的角度考虑。

  在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规范性文件确定的重大变更的情形下,企业污染治理措施发生变化时,如果有利于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或者不增加污染物排放,这是允许的,不需要向环保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但需在按规定上报的执行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如果污染治理措施发生的变化导致增加污染物排放量,企业则需要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为较好地判断污染治理措施发生变化后环境影响变化情况,环保部门将依据排污许可证推进时间进度安排,按行业逐步出台各行业污染治理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如果企业治理措施的变化均在可行技术范围内,且不新增污染物种类,则认为其污染物排放量在允许范围内,无需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如不在此范围内,企业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和监测数据,并向环保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稿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由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    邸雪莹  采写

来源:(沈阳日报  本版统筹:李海英  摄影  李浩    魏爽  制图、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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