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遇网购消费陷阱该咋办?
省消协支招消费者 教你如何依法维权
本报讯(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赵威)“双11”即将到来,网购商品销量暴涨的同时,网购投诉也随之升温。
昨日,省消费者协会针对消费者关注的网购和维权热点问题,结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为消费者答疑解惑。
电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有保密义务
热点问题:
一些网购商品标示出“七天无理由退货”,对此有何具体规定?
维权解答: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网络购物中,除为消费者定制的、鲜活易腐的、拆封的音像数码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外,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热点问题:
网购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屡见不鲜,如何保护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维权解答: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采集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三原则,对于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等网络电商具有保密义务,不得任意披露。
热点问题:
恶意给同行打差评、虚假交易、刷单是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监管?
维权解答: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对于上述的相关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进行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费者需索要购物发票等凭证
热点问题:
网购时,电子发票和凭证可否作为维权依据?
维权解答: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热点问题:
微博、微信等推销商品是否应注明为广告?
维权解答: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网络交易中,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热点问题:
消费者通过电视、电话购物,或移动互联网购买商品,适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吗?
维权解答:
电视购物、电话购物和邮购商品,不受《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调整,但是通过移动互联网购买商品,出现争议,可适用办法调整。
不得以合同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
热点问题:
网络交易中,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对借助不公平格式合同强制交易行为是否有规定?
维权解答: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热点问题:
自然人可以在网上进行商品销售吗?
维权解答:
可以,但是必须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具备条件的要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热点问题:
一些网站由于各种原因进行了关停和重组,致使很多已经团购的消费者得不到赔偿。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服务应该提前告知吗?
维权解答: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卖家需对“恕不退货”情况予以说明
热点问题:
个人开网店是否要坚持实名制原则?
维权解答:
虽然《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个人卖家不强制办照,但对第三方交易平台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热点问题:
网络交易中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维权解答: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禁止6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存在以下6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商家,工商部门应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2.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4.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5.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热点问题:
消费者网购有时会看到一些网店规定“已卖商品恕不退货”等单方面约定的合同格式条款,网络交易中对霸王条款是否有限制?
维权解答: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方式提请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