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肇事逃逸 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01.12.2014  13:58

   沈阳日报讯(记者吕良德) 11月30日,记者从省公安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获悉,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12月1日正式启动。从即日起,辽宁省(除大连地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伤者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垫付使用基金的基本条件

  辽宁省已经颁布了《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并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细则中明确规定了垫付使用“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情形,即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和具体程序

   ■申请人的条件

  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提出垫付申请,且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已经垫付医疗抢救费用或死亡丧葬费用的,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可以代为提出垫付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申请程序

  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第一种情形: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应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抢救或者是丧葬费垫付申请书;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急诊和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受害人近亲属申请的,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

  第二种情形: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应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抢救或者是丧葬费垫付申请书;受害人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通知书;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殡葬机构账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垫付基金由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编辑: 南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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