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明委出台《辽宁省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

17.05.2016  10:38

  为确保辽宁省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权威性、先进性、纯洁性,使道德模范立得住、叫得响、传得开,始终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标兵,在全社会发挥榜样引领作用,省文明委依据中央文明委《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辽宁省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近日印发各市文明委和省文明委各成员单位。

  《暂行办法》在全面落实《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紧密结合我省道德模范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同时也积极吸收借鉴了其他省市相应管理办法。分为六章,共十四条。分别明确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道德模范主管部门的责任分工、道德模范日常管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以及对道德模范进行诫勉谈话和撤销荣誉称号的有关规定。

  《暂行办法》中强调,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要认真落实《辽宁省关心关爱道德模范实施意见》,做好道德模范关爱帮扶、心理疏导、思想政治教育、道德行为引导等工作。还强调省级道德模范在使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时要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最后,对诫勉谈话和撤销荣誉称号的程序、方式明确了具体要求,增强了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港口生产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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