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跨国避税 中国或存与多国共享税务信息可能
继中国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加拿大也加大了对跨境税源的监管。
加拿大税务机关规定,从明年7月1日起,在加拿大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客户须申报其居民身份,金融机构会将非加拿大居民和企业实体的账户信息,按年向加拿大税务局报送,并在2018年实现与中国的税务信息交换。
目前,承诺实施CRS(统一申报标准)的国家和地区为101个,签署执行CRS公约的缔约成员已达84个。
多地缔结盟约
今年10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国内金融机构筛选和搜集外国个人和企业开设的金融账户相关信息做出了详细要求。
普华永道金融行业税务及商务咨询服务合伙人康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是中国将“统一申报标准”(CRS)本土化的一项立法举措。
在全球范围内,加拿大也在加大跨境税源的监管力度。
据悉,从明年开始,加拿大将开始对纳税人的账户名称、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进行资产申报,并由金融机构把这些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以此打击逃税行为。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与加拿大、印度、以色列和新西兰税务局签署《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协议要求全球合并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向所在国税务机关按年报送集团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及其他指标。
这也意味着,跨国企业集团须于2017年报送其2016年度的转让定价国别报告信息,这些信息预计于2018年在有关协议签署国税务部门之间进行交换,之后,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将按年度报送及交换。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
普华永道金融行业税务及商务咨询服务总监钱江涛认为,CRS 的主旨是通过各国要求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识别和报送外国居民的账户信息,并将信息批量报送给税务机关,由各国税务机关之间互换,从而每个国家税务机构都能掌握自己居民在海外金融账户中的资金相关信息,作为税收征管和稽查的信息来源。
据悉,2017年预计将有55个国家及地区先加入该协定,2018年预计会有中国(含港澳)、澳州、加拿大等46个国家及地区加入。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目前仍坚持通过双边方式实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因此主要经济体中只有美国没有加入上述协议。
惩戒措施
CRS 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于2014年发布, 并得到了二十国集团的大力支持。
在经合组织和二十国集团共同推动下,为执行CRS而开放给各国家和地区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缔约方覆盖了世界主要经济体和传统的离岸金融中心。
与 FATCA 不同,对未按要求履行尽职调查的金融机构,CRS 并没有规定统一的惩戒措施,而是将其交给各国国内法统一规定。
从税法领域来看,由于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并没有对不履行义务的金融机构可以适用的处罚条款,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税务总局与金融监管机构也没有新设处罚种类的权限,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税务机关仅可向金融监管机构提出惩戒的建议,由监管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惩戒措施相对宽松,但对金融机构来说,税务不合规造成的信用降级同样需要注意。
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其规定了金融机构如果不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将会影响该金融机构的纳税信用等级。
对此,康杰表示,这虽然看似只是企业的一项荣誉,但纳税信用等级的不同,税务机关在征管时会采用不同的风险管理级别。例如, 对信用等级为 A 级和 B 级的纳税人,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抵扣程序十分便利。如果金融机构因为不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而被降级,将大大增加其在其他税务合规方面的时间成本。
不仅如此,由于法制环境和外汇管制等诸多原因,外国企业或个人利用在中国开设离岸账户用于逃避税的情况并不普遍,因此《征求意见稿》所适用的地区并不是CRS全球网络的关键区域。
“但《征求意见稿》传递的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的信息非常关键, 全球范围内金融账户信息的透明度也会对跨国经营或取得收入的纳税人税务合规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康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