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减免部分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3.05.2015  21:32

  日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 52号)及《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 7号),促进我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省残联、财政厅、地税局联合下发文件,对部分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此次免征对象为:

  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的,自工商登记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2015年1月1日前登记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且自工商登记之日未满36个月的,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免征办理程序为:

  (一)办理免征的小微企业持免征期限内证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有效凭证(工资手册、社保缴费凭证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在年审期内到所在地残联审核。

  (二)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申请免征残保金的企业登记注册时间、免征期内每月企业在职职工人数等进行核定,录入年审管理系统,并向企业出具加盖审核印章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核定通知单》。

  (三)凡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须到所在地残联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核定通知单》递交给所属地税机关,作为免征残保金凭证,未经审核认定的小微企业残保金不予减免。免征期限过后,企业将正常缴纳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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