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接受部分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职务请求的决定

31.01.2016  10:26

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接受部分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6年1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因已到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任职年龄界限,陈晓琨请求辞去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职务;因已到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任职年龄界限,(按姓名笔画排列)门泉东、王东昌、王秉杰、尹亮、曲宝丽(女)、刘相存、李秀君(女,满族)、张玉文、姜凤羽、宫正奇、高阳、郭兴文、寇有国、蒋欣(女)、窦明洋请求辞去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决定,接受陈晓琨等上述十六人的辞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