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驾身亡 酒友被判赔3万元
临近年底,约朋友喝酒聊天的人越来越多,但需要注意的是,酒后勿开车,尤其是酒友一定要劝阻。
他大量饮酒后驾车出行,不料途中肇事死亡,事后其家属将和他共同喝酒的人告上法庭,请求赔偿。
日前,一审法院判处,共同饮酒人没有尽到照顾、看护的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男子酒驾出车祸
家属将酒友告上法庭
张博和丁帅、刘亮等人都是沈阳市平罗镇二台村的村民,闲余时间几个人一起喝点小酒,不料,一次共同饮酒时却喝出了祸端。
2014年5月4日下午,张博和刘亮在丁帅家中共同吃饭,席间三人大量饮酒,直至晚6时许才结束;期间,下午2时许,闫某来到丁帅家聊天,5分钟后他便离开;下午5时许,王某、张某来到丁帅家聊天至晚6时许离开;这时张博也自行离开丁帅家,丁帅与刘亮未照顾或陪同其回家。
当晚8时15分许,张博驾车在沈北新区四环路一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张博当场死亡。经对张博心血及尿液酒精检测的结果显示:张博心血中酒精含量为277.3mg/100ml,尿液 中酒 精含 量为273.3mg/100ml。经认定,张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
张博死亡后,其家属给刘亮等人打电话,了解到他们一行人一起在丁帅家喝酒,并从中午喝到晚上;事故发生后,和张博一起饮酒的人也都知道了此事。刘亮口头承诺在2014年末,给张博父母、孩子10万元。
但直到2014年底,张博的孩子和父母也没有拿到这笔钱,后期他们找到和张博共同喝酒的酒友,各酒友均回避此事,因双方协商未果,最后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张博死亡赔偿金10万元。
男子出事故
俩酒友被判赔3万元
对此,丁帅称,虽然他同死者一起吃饭,但是饭后都各自回家,当时死者并未开车,而酒后发生事故是死者及其亲属告知的,且肇事地点并非死者回家的途中,而是远离其家10公里以外,这和他无任何关系;同时死者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社会文化知识,知道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其违法驾驶车辆的行为应由其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刘亮称,当日他们一起吃饭的时候,张博并不是开车去的,各自回家之后,张博开车出来的过程他们并不清楚。
王某称,当天下午5时许,张博约他和张某去丁帅家,他到的时候张博和丁帅等都在喝酒聊天,“我没有看见张博喝酒,大概6点多钟,张某、刘亮、张博我们一起离开的,第二天得知张博死亡特别突然。”
闫某称,5月4日下午一两点钟,他到了丁帅家,他到的时候张博、刘亮、丁帅在吃饭,没有其他人,“我没有和他们一起吃饭,只待了5分钟就走了。”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大量饮酒,还醉酒驾驶造成自己交通事故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朋友间共同饮酒后应互尽照顾、看护、帮助、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该义务,是对安全隐患的放任。
丁帅、刘亮作为共同饮酒人,明知张博席间大量饮酒会形成安全隐患,却轻信能够避免,没有尽到照顾、看护义务,放任其自行回家,亦未联系其家人使张博得到看护和照顾,对于张博醉酒驾驶死亡应承担部分责任。
日前,法院酌定,丁帅、刘亮各赔偿1.5万元;王某、张某、闫某未参与共同饮酒,对张博的死亡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不要劝酒灌醉
更不要酒后驾车
在此,法官提醒,市民在一起喝酒时,一定要适可而止,千万不要劝酒灌醉,如果有人喝醉了,尽可能将他安全送回家。
如果亲朋好友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1.强迫性劝酒。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事故。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胡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