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 有序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辽宁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等文件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科学谋划,统筹兼顾,改革创新,放管结合,着力推进推动医药与医保、医疗“三医”联动,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全面构建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
统一思想认识,深入学习贯彻国办发〔2015〕7号)精神
一是组织全省卫生计生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和落实。省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卫传〔2015〕43号),组织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各级医疗机构认真学习、研究、贯彻、落实,并将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报告。
二是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研究贯彻和落实。分别召开了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卫生计生系统、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座谈会,统一思想,分析现状,为做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做好思想认识准备。
三是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统一思想行动贯彻和落实。7月1日在沈阳举办了国家药物政策培训班,对各市卫生计生委分管药品器械工作的副主任和科(处、室)负责人进行了系统的培训。
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职责明确联动推进
一是调整、加强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调整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辽药采领〔2015〕1号),调整、加强了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服务业委、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省政府采购中心等10个部门的负责同志任成员。为加强统筹协调,实行专职联络员工作制度,负责部门间情况通报、信息交流和日常工作等事项的协调联系事宜。
二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联动推进。印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职责分工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15]16号),将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进一步明确,联动推进。
坚持问题导向,科学谋划、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
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调查研究和制度设计
一是引进智力,推动科学决策。为了推动工作决策民主化、执行规范化,省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成立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药品器械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辽卫办发〔2015〕171号),我省在全国首家成立了药品器械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通过引进外脑,更好地发挥相关学科、相关部门专家的作用,广泛听取各个方面对全省药品器械工作的意见,加强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管理体制研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首批专家咨询委员会吸收了省直相关部门、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以及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智囊团”。
二是问题导向,开展调研。联合有关市和医疗单位启动了《辽宁省低价药集中挂网采购实施情况评估》、《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产品配送监管工作机制研究》、《辽宁省公立医院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管理现状与绩效考核机制研究》等三个课题的研究。针对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为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新机制提供决策依据。
强化顶层设计,启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为了确保国务院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落地,辽宁省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分类采购。在制度总体框架上,经过方案拟制、专家论证、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部门会签,先后制定出台1个总方案、1个子方案和1配套办法,即:《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辽卫发〔2015〕68号)、《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实施方案》(辽卫发〔2015〕55号)和《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管理和考核办法》(辽卫发〔2015〕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