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辽宁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核查工作全面启动

21.06.2016  15:47

  根据《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国家生态环境监测事权上收实施方案》(环发〔2015〕17号)及《2016年辽宁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辽环发〔2016〕9号)关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为地方事权”、“省级环保部门对行政区内污染源监测进行总体安排”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监管中心下移,加强对地方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的要求,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于近期组成核查组先后对鞍山市、辽阳市、朝阳市、阜新市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进行质量核查,正式拉开了2016年全省质量核查工作的序幕。今年的质量核查工作增加了对非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质量核查,质控样品考核新增了对总磷、总氮指标的考核,并鼓励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对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质量核查工作,旨在提高全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整体水平,加强全省环境监测机构日常监督性监测采样过程的规范性、数据的准确性和结果的可信度,更好地保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质量,为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提供数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