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后,哪些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

22.08.2016  18:0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相关规定,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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