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后,哪些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
22.08.2016 18:04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相关规定,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22.08.2016 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