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信”集资诈骗1131万 老板获刑14年
本报讯(华商晨报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汤洋)“铭信”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骗取207人集资款1131万元。范某将集资款用于获得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地位所需费用,并以个人名义借与他人。
近日,法院判决结果显示,范某因集资诈骗犯罪一审获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案发前尚欠1081.2765万元集资款未能归还
2013年4月至2014年11月,范某在担任辽宁铭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期间,隐瞒铭信公司并未取得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从事融资担保业务资质的真相,并虚构铭信公司具有充足经济实力的事实,通过向社会公众散发宣传材料、承诺给付高额利息等手段,诱使社会公众签订以某实际控制的伊川县银龙矿产品有限公司为借款人、铭信公司为保证人的借款担保合同,以此途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然而之后,范某并未将集资款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以此方法骗取孙某、张某等207名被害人集资款共计1131万元,案发前尚欠1081.2765万元未能归还。
2014年11月25日,范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集资款用于获得法定代表人地位及以个人名义借给他人
范某40岁,河南省伊川县人。范某供述,其将集资款用于向熊某支付获得铭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地位所需费用,以及存入其个人账户后以其个人名义借与曹某、姚某、赵某的个人用途,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熊某证实,2013年末开始,其与范某合作设立铭信公司,范某负责公司设立具体事宜及日常经营管理,其子熊某某原为铭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其与范某约定将公司以335万元出兑给范某。
一名替铭信公司做代账工作的员工证实,铭信公司并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所以向税务机关进行零申报,铭信公司税务登记表显示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证明,辽宁铭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是省政府金融工作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批准的融资担保机构,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不具备从事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资质,不属于金融办监管范围。
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2015年10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范某在庭审中否认其未将集资款用于实际生产经营并用于个人用途,未能如实供述集资诈骗罪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
近日,法院一审认定范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责令范某向各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侦查机关扣押、冻结的范某涉案财物依法处理后所得价款返还各被害人。
-法官说法
主观上具非法占有之目的
客观上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
法官表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可证实,范某将集资款用于支付获得铭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地位所需费用及以其个人名义借与他人的个人用途,进而致使巨额集资款不能返还,而范某及其辩护人并未提供能够证实范某将集资款用于其实际控制的银龙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据,因此应当认定范某对于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范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之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所以其行为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而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盘点
沈部分涉事投资担保公司判决结果
2014年底,沈阳出现大批投资公司失联或跑路,本报曾报道过部分涉事投资担保公司失联事件。2015年至今,部分涉事投资公司案件经法院判决后有了结果。
公司名称 判决结果
辽宁铭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责令范某向各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侦查机关扣押、冻结的范某涉案财物依法处理后所得价款返还各被害人
辽宁蓉鑫行投资 叶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追缴叶某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被叶某集资诈骗所得赃款43.92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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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金浩投资 袁某等三名负责人被认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袁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及袁某等人上缴的赃款共计454.9885万元,依法退赔被害人。在逃的马某仍在进一步抓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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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金聚祥投资 王某等四名负责人一审均被认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某等四人均被判处缓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公安机关扣押王某等人上缴的赃款共计1467950元,依法退赔被害人。王某某已经被另案处理,并已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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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正钰投资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十五万元。责令张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退赔卜某等多人相应经济损失。武某已经被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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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君山投资 法定代表人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责令李某退赔被害人董某等人的损失。姜某已经被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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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国宏投资 法定代表人张某等四人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另外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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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财源盛投资 负责人石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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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臻誉投资 总经理马某共计吸收社会公众存款2158万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经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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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万汇投资 法定代表人翟某、总经理郭某、出纳王某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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