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伟主任到锦州专题调研指导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姚明伟到锦州专题调研指导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时强调
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
在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中的主导作用
为辽宁振兴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执法大检查工作,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姚明伟、副巡视员齐延春于8月18 -19日赴锦州市专题调研指导落实辽政办明电〔2016〕26号通知精神,通过实地检查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重点了解市、县(区)政府和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和备案管理、规范行政裁量权、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严格执法主体管理和队伍建设、推行便民利企措施、提高服务效能等相关制度措施落实和创新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方面工作情况。
姚主任在调研中指出,今年四月份,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开展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执法大检查的通知。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要通过这次专项行政执法大检查活动,推动全面落实省政府在依法治理涉企行政执法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行为,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行便民利企措施,提高服务效能,创造优良营商环境等方面制定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进一步优化全省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这既是省政府为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改善我省投资环境,实现辽宁振兴发展目标的重要举措;也是全省政府法制战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省政府对开展好这次执法大检查工作高度重视。求发省长专门提出要求,作钧常务副省长做出具体批示。省政府《通知》下发后,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省政府的部署,集中宣传我省规范行政执法,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的各项制度措施;组成由办领导带队的工作督导组,分赴14个市,召开座谈会,逐一听取工作汇报,指导和推动各市认真落实《通知》精神;下发《2015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和《行政执法监督文书规范格式文本》,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指导;创办《全省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情况专报》,通报各市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从目前了解掌握情况看,全省各市、县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都能够认真按照省政府要求,普遍以开展执法检查为契机,建立、完善规范行政执法各项制度措施,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呈现出良好工作态势。
姚主任充分肯定了锦州市在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建设中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思路取得的成绩,特别是突出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规范,在行政执法人员中推行“十不准”、“十严禁”和“五公开”等作法,得到省政府领导批示,为全省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工作经验。
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一篇大文章。关于如何进一步落实好省政府《通知》精神,姚主任提出要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第一,要加强领导,切实把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建设 放在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工作大局中提高认识,摆上工作日程
优化环境关系全省发展全局。一个地方的发展水平关键取决于发展环境。环境优良,能使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不断汇聚并迅速壮大;环境不佳,不仅外部企业、项目不会进入,区域内的企业、人才、资本还会流走。发展的压力实质上就是环境的压力,发展的竞争实质上就是环境的竞争。优化发展环境,就是要努力为投资兴业提供良好的平台,为经济发展创造适宜的土壤,以环境优势催生发展优势,推动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法治环境是发展环境的核心,优化发展环境的核心是优化法治环境。法治环境的优劣,直接决定着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只有有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为经济大发展、快发展助力。
解决当前我省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实现振兴发展目标,良好的法治环境是重要保障。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是当前全省的工作大局。当前我省经济形势严峻复杂,下行压力较大,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进入爬坡过坎关键阶段。省政府把今年确定为“项目年”,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全力优化投资环境。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把法治环境建设作为当前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服务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解决实际问题。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要凝聚共识,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在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实施管理的最常用手段,对相对人权益影响重大,与发展环境关系密切。优化法治环境的关键是规范行政权力,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政府法制部门的重要职责。积极优化法治环境,不仅是政府法制部门主动服务中心和大局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职责要求。省政府《通知》中明确指出:“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会同相关部门抓好执法检查各项工作”。政府法制监督工作必须坚持牢牢把握服务经济建设主战场的工作主线,在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中实现新发展,这既是工作目标定位,也是具体工作任务要求。抓住这条主线,我们把监督工作上升到服务党政中心工作的重要措施、重要工作载体,以政府的高度去部署安排和检查落实,传统工作内容将不断深化,工作领域将不断扩展,机构和队伍建设将会不断发展和壮大。
去年以来,省办抓住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这个主线,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省政府文件形式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以省政府名义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大检查;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组建行政执法特邀社会督查员队伍;召开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工作会议。这些工作的开展,有力促进了全省行政执法环境改善,扩大了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社会影响。
当前,我们要继续坚持以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这个主线为统领,贯彻全省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辽政办发【2015】29号文件确定的各项工作制度和省政府近年来下发的有关发展环境建设文件精神,以这次开展执法检查为契机,努力营造优良有序、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政府立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和行政复议等工作也要围绕优化环境建设发挥积极作用。对促进经济发展、优化发展环境急需的立法项目抓紧立项、尽快出台;立法制度设计上突出体现优化发展环境要求,严格行政许可设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细化行政裁量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通过立法防范和治理庸政、懒政、怠政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严格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审核,及时受理企业和群众关于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申请、定期开展清理工作,坚决纠正规范性文件侵害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以及设置壁垒、破坏公平竞争等问题。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公平公正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第三,要坚持改革创新,为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提供保障
创新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推进市、县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改革,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监督常态化工作内容和方式方法,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有效履行政府行政监督职能的重要改革举措、破解行政执法监督突出问题的重要方式和路径、是着眼解决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权力下放,加强市、县行政执法活动监管,提高基层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迫切需要。
省办将于九月份召开全省创新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座谈会,届时将重点围绕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改革和机制建设方面重大实践课题进行深入研讨,交流典型经验。各市、县区要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重点围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作用发挥,建立主体明确、职责明晰、保障有力的监督体制以及完善制度健全、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监督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为主要内容,积极探索实践,提供新鲜经验。
第四,要突出重点,切实把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为进一步推动执法检查,优化法治环境建设,省办正在开展涉企行政执法状况问卷调查,将与去年开展的“千家企业行政执法问卷调查”反映涉企执法情况进行比较,全面了解企业对规范涉企执法相关制度落实情况,深入分析当前我省行政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的措施。在11月份集中开展执法检查前,省办还将组织新闻媒体和省政府特邀社会督查员对重点地区、重要执法领域开展微服私访;利用我们创办的《情况专报》,不定期交流开展执法检查典型工作经验,曝光影响发展法制环境建设典型案例。各市要按照《通知》要求,重点做好以下3个方面工作:
一是 要加强宣传。 要通过网站、电视、报纸等载体,运用通报、简报、信息等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法治环境工作,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法治环境建设,努力形成人人关心依法行政、共同维护法治环境的浓厚氛围。凡要求公开的一律在本地报纸和政府网站公开,要特别注重宣传我们为优化执法法治环境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取得的工作成果。
二要突出落实。 优化法治环境制度建设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强,需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好使管用的具体措施才能落到实处。涉及到的传统的监督工作载体要研究如何创新发展,新的工作项目要研究如何规范化制度化。比如涉企检查计划,要做到明确检查对象、依据、内容、方式和具体时间,计划要严格落实,不能走过场;重要领域执法检查备案,要及时完整,法制部门要通过对备案审查,发现执法中存在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要完善程序,实现应备必备,备而必审。凡涉及行政裁量的执法行为,必须在执法案卷中体现裁量指导基准。提高服务效能要体现在具体个案中。省里集中检查时不听工作汇报,通过查阅原始工作记录反映工作具体情况,比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原则上在40个工作日完成,我们要抽查年度所有审批的建设项目,看看到底完成每个审批用了多少天,不是看制定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三要形成合力。 各市、县要细化检查重点内容,明确责任分工。法制部门要认真承担好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责。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