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四名男子分工合作“碰瓷儿”酒后司机

05.12.2017  10:55

  四名男子分工合作,驾驶机动车撞击酒后驾驶员驾驶的机动车,利用驾驶员不敢报警的心理,讹诈他人钱财。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四人均因敲诈勒索犯罪分别获刑。

  2016年4月17日,施某、姚某采取上述手段,在锦州市古塔区汉口街与延安路交叉路口附近,由施某驾驶轿车载着姚某故意撞击朱某驾驶的起亚轿车,并向其索要人民币4万元,事后分给姚某1500元。

  2017年3月1日凌晨,施某发现马某酒后从锦州市古塔区一KTV歌厅走出,在锦州市古塔区汉口街与宜昌路交叉口附近,施某驾车故意撞击马某车辆,并逼停该车。

  2017年3月1日,施某、姚某因处理马某危险驾驶案件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月2日,代某、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施某、姚某、代某、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通过开车碰撞酒驾司机车辆方式要挟被害人,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中,施某、姚某勒索他人财物4万元,属既遂且数额较大,勒索他人财物5万元,属于未遂且数额较大。既遂与未遂均构成犯罪且法定刑幅度一致,以既遂4万元定罪处罚,未遂部分作为量刑情节加重处罚。

  2017年9月,法院一审认定施某等四人犯敲诈勒索罪,施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姚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代某、杜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代某、杜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改判代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汤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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