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黑老大”减刑3次 曾故意杀人
董宝军案曾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锦州最大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2006年,董宝军数罪并罚获刑二十年,夏清田等26人也获不等的有期徒刑,三名公安系统的“保护伞”也分别获刑。
近日,在沈阳监狱服刑的董宝军第三次获减刑。
“使唤”公安局副局长整治仇家
董宝军1961年生于锦州,从1995年开始,锦州、葫芦岛地区出现了以他为首的黑恶势力,到2003年形成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其间曾“使唤”锦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朱良为他们整治仇家。
1999年,董宝军、刘佩军等人与王兆良合伙开采钼矿,因争夺利益产生矛盾,董宝军派人购买了枪支、对讲机、车辆等作案工具,多次预谋枪击王兆良未果。1999年7月10日,刘佩军拦住了王兆良的吉普车,向车内连开10余枪。击中副驾驶位置一人面部后,逃离现场。董宝军等人找到朱良,朱良找到省公安厅刑警总队警察杨巍等人,到葫芦岛调查王兆良涉枪案件。
2001年,董宝军的手下枪击李某未果,有两人被抓获,手下找到锦州市太和区检察院原办公室副主任的杨志力帮忙。手下自首后,杨志力和原刑警支队副支队长李火帮忙,手下受到较轻处罚。同年,明知董宝军手下要持枪进行犯罪活动,原副支队长兼副政委杜文利不仅把猎枪和子弹借给对方,还在实施犯罪后为他们出谋划策。杜文利的违法违纪问题被举报到省纪委后,他为保住警籍,曾向到锦州督办此事的省纪检委纪检监察一室工作人员彭波行贿。
因此案牵扯到锦州市公安局、锦州市检察院、省纪检委等几名工作人员,其中两名警员涉黑,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锦州市最大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宣判:首要分子获刑二十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3年间,董宝军通过非法拘禁、赌博、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与他人入股开钼矿等手段,聚敛了大量钱财,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该组织现有资产,总价值人民币20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