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问题导向为抓手 以制度突围谋改革
今年两会,政府采购再次受到代表委员热议。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话题莫过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实施,会场会外一片点赞之声。
众所周知,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制度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政府采购范围已从满足政府自身运转需要向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拓展,政府采购管理从规范性监管向支持国货、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调控政策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快速推进的同时,也屡屡传出不和谐的音符。“天价采购”“豪华采购”“本想采购一只碗却采购来一只杯”……这些听上去有些耸人听闻的说法,确是当今社会对政府采购的诟病。
百姓不知采购事,好恶却在人言中。作为懂“采购事”的政采人却要透过现象抓本质,善采百姓言。用专业的眼光来审视,不难发现,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规避公开招标、高价采购、低价恶意竞争、专家违规评标、履约不严格;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一方面集中度过高,一方面效率低下;对采购人的需求管理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不少采购也没有实现物有所值的目标等。
正如财政部副部长刘昆所言,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的重大变革。其题中应有之义是,在明确采购人对需求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的法律基础上,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实现中标结果的履约管理,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最终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目标。显然,要达到此目标,就是要以依法治国的精神为指导,以问题导向为抓手,以制度突围谋改革。
我们深刻地感受到,随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第二波高峰已经到来。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政府采购制度呈现出井喷之势,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等制度空白得以弥补,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修订工作也正在有序进行,这让人们更有理由相信,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将更加完备、成熟、定型。
良法,为善治提供了前提。但是,还应看到,法不是仅供摆设的花瓶,条例等制度立法确立后,制度的贯彻执行任务依然重要而艰巨。这既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又需要把制度规定不打折扣地贯彻到每一个决策、每一个项目、每一个环节;既需要各部门、各地方对涉及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及时修改、废止,又需要加强监督执法,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努力提升监管效果,真正做到“法立,有犯必有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我们由衷期待,今后政府采购不仅在制度立法上赢得更多的赞声,也在实践执行中交出一份漂亮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