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我省将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但职工个人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不会因此下降。
昨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获悉,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辽宁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红头文件《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要求各市10月1日起执行新政。
记者了解到,此次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只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并不会影响职工个人享受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