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车辆限行规定并不能认定“与法律相抵触”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10日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袁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就人大立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郑淑娜回应记者关于“限行是否违法”的问题时表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和地方性法规来制定车辆限行的规定,“很难说它是与法律相抵触的。”
郑淑娜说,去年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中原有的限行限购条款提出许多意见,最终出台的法律删除了相关条款。“法律没有规定限行,那么地方还能不能限行?是不是违反上位法、违反法律?”她说,“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地方性法规,作出一些限行的规定,很难说它是与法律相抵触的,因为法律规定这个可以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出规定。”
去年修订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郑淑娜介绍,截至今年2月,全国27个省份中,已有24个省份作出了确定设区市行使立法权的决定,涉及214个设区的市、自治州、地级市,占到总数271个中的79%,6个设区的市已出台地方性法规。
对于舆论担心的扩大地方立法权存在立法重复、选择性立法、立法质量难以保证等隐忧,郑淑娜说,立法法为此设立了五道防线,也给设区的市规定了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三方面的立法权限,并强调不能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省里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郑淑娜举例说,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即使其他的行政处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这个处罚做出规定了,地方性法规在具体规定时必须要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处罚幅度的范围内做出规定,这就管住了。”
谈到电子商务立法,乌日图透露,电子商务立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目前法律草案稿已经形成,将尽早提请审议。
乌日图表示,电子商务立法坚持问题导向,对电子商务经营的主体责任、交易与服务安全、数据信息保护、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市场秩序、公平竞争等内容都进行了规范。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