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检院积极开展口岸检验机构申请工作

10.03.2016  16:31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的原则和标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6号)的相关要求,经省局领导批准,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进行药品进口口岸的申请工作。

为顺利开展进口药品检验机构的申请工作,省药检院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了动员会,强调了此次申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并对准备工作进行了积极部署,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职责及职责部门,确定了工作时间表,推进工作紧张有序开展。

省药检院组成调研小组,赴大连市药品检验所就口岸检验工作进行调研,进一步理顺了工作思路。各部门按工作方案部署,积极响应、认真筹备,对照“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工作评估考核方案”的标准,在检验能力建设、仪器设备配置、环境条件改善、人员外语能力提升、信息系统功能的完善等多方位进行积极准备。同时,积极了解掌握国家局工作安排,及时跟进口岸所申报、评估工作,力争在2016年底前获得药品进口口岸检验机构资质,为辽宁省医药经济发展提供更广阔的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