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工会出台建立 集体合同预审评估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关系四方《关于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的通知》、《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意见》(和《辽宁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质增效三年规划(2014年-2016年)》,推动全省集体协商工作提质扩面,增强实效,更好地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近日,省总工会下发文件,对建立集体合同预审、评估制度提出指导意见。
集体合同预审制度的主要内容为:签约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双方协商代表资格是否合法,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职工工资条款是否具体,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是否明确;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集体合同草案是否经集体协商,拟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程序是否规范等。上级总(产业)工会对合同预审时不合理的内容建议改正,不合法的给予否决驳回,预审后签署预审意见。
集体合同预审制度的基本程序为:1.初次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区域或行业),在集体协商前,应将双方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名单、协商要约内容等有关材料,按预审权限上报上一级工会。上级工会应及时帮助指导,特别是对工资条款未言明、工资没有增幅的协商要约,以及职工方协商代表身份不适宜的,要提出具体修改或指导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报单位。待相关条款修改后重新报送,草案审查合格后上级工会签署预审合格意见。2.已签订过集体合同的企业(区域或行业),在集体协商后,将集体合同草案文本按预审权限报上一级工会。上级工会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对集体合同草案进行预审,对审查不符合标准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将修改意见反馈报送单位,待相关条款修改后重新报送,草案审查合格后上级工会签署预审合格意见。3.预审合格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及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及有关资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人社部门备案后,基层工会需将集体合同文本、集体协商代表名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人社部门审查备案书复印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