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存百万不能退自首未轻判

13.06.2016  14:46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汤洋)近日,沈阳两级法院发布一批与投资公司相关案例。

  三家投资公司相关负责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刑。

  2014年10月30日至11月21日期间,刘某作为辽宁昌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负责公司业务员的培训等工作,伙同张某、杨某等五人,以辽宁昌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向社会公开宣传为嵩县伏牛山游客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洛阳百合轻工有限公司筹集资金并承诺予以高额回报。

  经审计,刘某向关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220000元。通过返利方式已返还被害人35958元,尚欠本金1184342元。

  今年1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刘某伙同他人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可获得高额回报的手段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刘某虽在辽宁昌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领取工资,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起到帮助和促进作用,在本案所起作用较大。鉴于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现不能退赔赃款,给被害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经综合考量,其自首情节不予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认定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刘某退赔62名被害人赃款共计11840420元;同案犯张某、杨某对退赔款项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2014年6月至12月期间,闫某作为辽宁聚宝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伙同许某、李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辽宁聚宝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向社会公开宣传为大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筹集资金并承诺予以高额回报。

  经审计,闫某向裴某等69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5203000元。通过返利方式已返还被害人212878元。

  今年3月,法院一审认定闫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闫某退赔69名被害人赃款共计4990122元。宣判后,闫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7月,张某在辽宁鼎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其间与总经理范某等人领导公司员工通过发布宣传广告、群众口口相传等方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为河南绿帝置业有限公司、方城县金城选矿有限公司融资为手段,与不特定人签订《项目管理合同》、《投资担保合同》,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

  截至案发,张某共计吸收社会公众存款522.2万元,涉及集资群众69人。2015年9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本案涉案人员众多,且赃款未返还,社会影响恶劣,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张某为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任职时间较短,可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认定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范某仍在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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