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高额月息 非法吸收474万余元
本报讯(华商晨报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汤洋)辽宁金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1.3~1.8的高额月息,诱使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非法吸收百余人存款474万余元。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公司三名负责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经分别获刑。
2014年5月,由袁某出资,何某提供法定代表人信息等,由袁某授意尹某、马某组织成立辽宁金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从2014年7月始,袁某、何某、尹某明知该公司没有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仍以金浩公司名义通过发传单等多种途径面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以月息1.3~1.8帮助投资理财,由金浩公司做担保,诱使投资客户与何某的公司等用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广泛吸收公众存款。
经统计,2014年7~11月,袁某等人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客户1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金额为474.2万元,归还本金及支付客户利息17.2115万元,尚欠存款454.9885万元未予返还。
2014年11月,金浩公司员工报案,警方将袁某、尹某先后抓获,何某于12月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袁某等人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已共同返还全部未归还款项。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袁某、何某、尹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共同变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袁某、何某、尹某均为初犯,且能主动上缴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能主动预缴罚金,量刑时予以考虑。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袁某等三人被认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袁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及袁某等人上缴的赃款共计454.9885万元,依法退赔被害人。在逃的马某仍在进一步抓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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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聚祥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五名相关负责人获刑
本报讯(华商晨报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汤洋)王某为获取资金,2014年8月,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辽宁金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雇用张某具体管理公司,欲以高利率为诱饵吸收公众财产。
后因见此类公司较多,王某、张某于8月24日,通过他人介绍将公司转让给宋某,并合谋先期共同管理公司,直至王某、张某从吸收所得款项中分得280万元为止。宋某则雇用白某具体管理公司。
自2014年9月始,王某等四人明知该公司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仍以金聚祥公司名义通过发传单等多种途径面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以月息1.3~1.8帮助投资理财,由金聚祥公司做担保,诱使投资客户签订借款合同,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广泛吸收公众存款。
经统计,2014年9~12月,王某等人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客户60余人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金额为193万元,期间返还15名客户存款43万元,又返回其余客户利息42050元,尚欠存款人民币1467950元。被告人白某于11月15日离开,之后由王某某继续管理公司。
案发后,王某等人与被害人达成退赔协议,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王某等四人一审均被认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某等四人均被判处缓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公安机关扣押王某等人上缴的赃款共计1467950元,依法退赔被害人。王某某已经被另案处理,并已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