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负责制”

07.03.2015  10:11

  本报北京电(记者邸雪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如何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做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实践中存在着传承专项资金使用混乱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冯玉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冯玉萍代表介绍,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资金拨付程序繁杂,影响资金使用效率;二是资金被截留、挪用影响项目实施效果;三是代表性传承人对资金的使用无决策权,导致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为此,冯玉萍代表建议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负责制”,由代表性传承人对项目总负责,包括资金的申请、使用与支配,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及实施,搜集、整理相关的物件和资料,组织项目的宣传和调查等,同时建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制度来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此外,冯玉萍代表还建议建立项目协调机制,在文化职能机构设立专人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要加强对传承人责任的监管以及对传承人补助费使用的监管,确保补助费准确无误地使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上。(曾宪刚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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