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新规

02.03.2018  12:23

      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有关问题。

  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8个条件:一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二是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是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是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是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六是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八是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通知要求,非营利组织必须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通知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通知强调,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一是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二是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三是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四是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五是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六是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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