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非遗珍贵资料 解除保护单位资格

04.12.2014  07:23

  12月3日,沈阳市法制办公布了《沈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擅自复制或转让标牌的、侵占非遗珍贵实物资料的、怠于履行保护义务的,情节严重将被解除保护单位资格。《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非遗代表性项目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市文广局应制定保护规则,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对濒临消失的非遗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保护义务,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护义务的,由市文广局撤销其保护单位资格,并重新认定项目保护单位。利用非遗代表性项目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与滥用。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唐心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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