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做好水土保持 建设和谐家园

08.12.2014  09:40



      2014年12月1日,《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开始施行。这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是水土保持事业法制建设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是新时期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标志着依法防治水土流失有了更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对全省水土保持事业健康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鞍山市各级政府对宣传新《条例》非常重视,各大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新《条例》实施的重要性,鞍山市水利局局长张兴东对新《条例》颁布实施的宣传工作非常关注和关心,并对新《条例》的具体内容及可操作性接受了鞍山日报社记者的专访。

记者把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一一提出,如:新《条例》和旧《办法》相比,为什么将水土保持规划单独列为一个章节;水土流失的治理工作我们一直都在进行,这次新《条例》对水土流失的治理、监督和监测又增加了哪些新实施内容;新《条例》中有数十条规定,那么相关部门如何发挥监测、监督功能,违反其中的规定又要受到哪些处罚等问题。张局长热情细致地解读了新《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法律责任。张局长说:“新《条例》是旧《办法》的补充和细化,在治理、监测和监督等方面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如:水土保持实行首长负责制;水土保持责任范围扩大至乡镇;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水土保持流失的治理责任;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费方式等都有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水土保持是一项艰苦的、需要长期坚持的、伟大的社会性公益事业,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山区建设的生命线,是江河治理的根本,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测、监督的主体部门,一方面保持日常的监测、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采取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以达到制止和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了电话,随时接受群众的监督。”张局长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