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女子突离家 男子怒索彩礼
15.06.2015 16:08
本文来源: 辽宁频道
20多岁的小亮与小丽相处之后,两个人经过商定不用登记,先举行婚礼。并在婚礼之前,小亮给了小丽六万元彩礼钱。然而,婚后不久,小丽离家,小亮也无法联系到她。小亮一怒之下,来到岫岩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岫岩法院对此事进行审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小亮与小丽相处之后,两个人商定,小亮先给小丽六万元彩礼。三个多月后,小亮与小丽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举行了婚礼,之后同居生活。两个人生活不久,小丽离家出走。今年年初,小亮曾经到小丽家讨要彩礼钱,遭到对方拒绝,这才来到法院起诉。
岫岩法院法官认为,小亮与小丽在同居生活前,按习俗给付小丽六万元,应视为彩礼款。双方同居生活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并且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已经双方同意解除同居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判处小丽立即返还小亮彩礼钱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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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6.2015 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