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优抚对象抚恤标准调高
25.12.2015 14:27
本文来源: 辽宁频道
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从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此次提高所需资金将由市财政专款核拨,预计春节前发放到位,惠及全市1.2万余名优抚对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我市将从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有关人士表示,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4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本文来源: 辽宁频道
25.12.2015 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