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全力推进水保条例修订工作

30.07.2015  10:24



现有的〈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1997年制定并实行的,这部《规定》的颁布和实行,促进了我市水土保持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随着鞍山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对水土保持要求的不断提高,现有《规定》已不能满足我市水土保持工作需要。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监管,理顺水土保持工作机制,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生态文明总要求,对现行《规定》进行修订已迫在眉睫。

经过市局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2014年12月初,《规定》的修订已列入市人大的2015年立法计划。

2015年伊始,市水利局多次与市人大及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研究修改《鞍山市水土保持条例》的相关工作。3月初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市水利局共同赴水利部福建长汀水土保持示范基地考察,学习先进治理模式。同时,赶赴贵州省进行立法调研工作,探讨《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制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在学习的基础上,召开了由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及有关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形成《鞍山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送审稿。目前,《草案》已经15届鞍山市人民政府59次常务会议通过,市政府决定正式向鞍山市人大常委会提报立法议案,正按有关程序办理中,预计8月份报送省人大批准。

修改后的条例,根据鞍山社会经济、文化和生态条件强化了适应性,在法律规范基础上具有补充性和创制性。与原《规定》相比,更具体化、细致化,更具可操作性,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更加权威,更加科学。《草案》共三十一条,分别就水土流失预防、水土流失治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对水土保持规划、治理、监督、监测等工作做了全面的优化调整,更加适应时代的发展。新《条例》的修订是新时期加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重要举措,标志着依法防治水土流失有了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对保证全地区水土保持事业健康发展,建设生态鞍山、美丽鞍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