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给地热温泉水开采使用立规矩

14.01.2016  12:08

  本报讯 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应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地下水,禁止直接用于供暖和商品房开发入户……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水资源,实现全市地热温泉水资源可持续利用,1月 11日,《鞍山市地热温泉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正式出台,此举标志着从今以后鞍山“温泉水”管理有章可循。

  鞍山拥有丰富的地热水资源,无论水质还是储量,均位居全省首位。这些温泉主要分布在千山区、海城市、岫岩等地区,是鞍山的一笔宝贵财富。据了解,目前鞍山有地热温泉水井59眼,最大日开采量为1.37万立方米。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养生越来越重视,温泉洗浴已经融入百姓生活。根据《鞍山市地热温泉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今后鞍山市地热温泉水资源的勘探、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逐步实行统一供水。新发现并开发利用的地热温泉水资源区,将申报建立地热温泉水资源保护区。在地热温泉水资源保护区内,不得修建危害地热温泉水资源的设施或者从事污染地热温泉水资源的活动。

  依据新出台的管理办法,在地热温泉水资源保护区内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鞍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在地热温泉水资源保护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地下水,不得转供或者擅自改变用途。开发利用地热温泉水资源,必须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地热温泉水应当优先满足康复、医疗等健康产业和旅游产业用水,限制工业、种植业和养殖业用水,禁止直接用于供暖和商品房开发入户等。

  鞍山在新出台的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发利用地热温泉水资源,应当严格控制开采,保持采补平衡。兴建地热温泉水工程或其他建设项目,导致地热温泉水水量减少、水位下降、水温降低、水质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补偿。鞍山市将对开发利用地热温泉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地热温泉水资源费。地热温泉水资源费的征收,将按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有关人士表示,今后在鞍山,擅自凿井或者增大温泉水开采量的;承建未经批准的凿井工程的;未按照经批准的凿井方案凿井的;转供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浪费和非正常使用地热温泉水资源的;拒绝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以及其他危害地热温泉水资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王 义/本报记者/金荣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