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一副总公车私用 肇事逃逸致1人死亡获刑3年

09.07.2015  11:05

  鞍钢集团鞍山钢铁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陈明公车私用,在去钓鱼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后逃逸。记者8日从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获悉,此案刚刚结案,陈明犯交通肇事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2013年7月19日,陈明驾驶鞍山钢铁公司公务用车去鞍山市下辖的海城市上英水库钓鱼,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明驾车逃逸。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明的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有认罪悔罪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还查明,陈明在肇事致死并逃逸后,其同学柏某、侄子陈某因包庇他,帮助其隐瞒犯罪事实,这一因素使得该犯罪事实一直未被曝光。直至今年初知情人举报才归案,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才进入司法程序。法院于6月下旬认定柏某、陈某构成包庇罪,对此两人一并判处缓刑。

  依照相关规定,因陈明涉犯罪领受刑罚,鞍钢集团公司党委、鞍钢集团公司认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决定给予陈明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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