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集团通报两起高管违反八项规定案件

09.07.2015  11:04

  本报讯 记者李冰报道 昨日记者从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了解到,本月5日,中共鞍钢集团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通报了两起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据了解,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尚洪德(鞍钢集团总经理助理级)违反规定,兼职获取酬劳。尚洪德在任攀钢公司总会计师并兼任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董事会董事期间,违反规定收受攀枝花市商业银行以调研费名义给付的现金共计66.6万元;收受攀钢公司所属攀信公司以拜年名义送给的现金1万元,自行决定用于个人生活消费。鉴于其能够主动向组织交代兼职取酬和如实交代收受礼金问题并如数上交违纪所得,具有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鞍钢集团公司党委决定给予尚洪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此外,鞍钢集团鞍山钢铁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陈明(鞍钢集团总经理助理级)曾公车私用,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2013年7月19日,陈明驾驶鞍山钢铁公司公务用车去辽宁省海城市上英水库钓鱼,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明驾车逃逸。2015年6月19日,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以陈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陈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鞍钢集团公司党委、鞍钢集团公司决定给予陈明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