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18项工商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
去年,沈阳市工商局出台了政府部门的第四张清单——《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免罚清单实施以来,沈阳市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指导、告诫、警告、责令改正等方式处理企业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313次,对300余家企业给予了免罚处理。
昨天,沈阳市工商局发布了《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第二批)》),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要求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但已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经营条件的等18项被免予处罚。其中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从我市工商执法实际出发,认为违法行为轻微,可以免予罚款处罚的情形,但该情形不免除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其他种类处罚(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共7项;另一部分是违反法律规范中的禁止性条款,但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即不予处罚的情形,共11项。
据介绍,此次发布的《免罚清单》,是在不改变法律规范对市场主体违法经营行为的定性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秉着以下原则制定:一是内容不违背我国根本法律制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基本没有社会危害、仅违反政府管理秩序以及限首次违法四项要求。沈阳晚报、沈报融媒主任记者张晓宁
序号轻微违法经营行为 免罚内容
1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 免于处罚
2广告使用的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仅未在广告中标明出处的 免于处罚
3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仅未在广告中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 免于处罚
4广告内容的虚假性超出一般审慎注意能力,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已核对广告内容但无法辨明的免于处罚
5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 不予处罚
6广告中单独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汉语拼音的 不予处罚
7广告中使用的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 不予处罚
8广告中单独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 不予处罚
9广告用语用字中出现错别字的 不予处罚
10广告中使用的手书体字等不易辨认,引起误导的 不予处罚
11广告中使用的成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不予处罚
12广告中出现的注册商标定型字等与原形不一致的 不予处罚
13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免于罚款
14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 免于罚款
15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但已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 免于罚款
16经营者采取谎称降价或者以虚假销售方式销售商品,但已向受害一方退还违法所得的 不予处罚
17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的 不予处罚
18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能履行审查、记录、保存相关信息及发布时间的 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