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财政部日前发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在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工作要求,以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办法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并强调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在项目识别论证方面,办法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共同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建立本地区PPP项目开发目录,将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管理。
在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环节,办法要求,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分竞争;同时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保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参与。
对于项目的预算管理,办法强调,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PPP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办法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PPP项目绩效运行监控,确保阶段性目标与资金支付相匹配,并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按照事先约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评价意见。对于绩效评价不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应费用或补贴支出。
在项目资产负债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机构建立PPP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政府在PPP项目中通过存量国有资产或股权作价入股、现金出资入股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债务的监控。PPP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负债,属于项目公司的债务,由项目公司独立承担偿付义务。项目期满移交时,项目公司的债务不得移交给政府。
办法指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运行质量,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同时,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合规性审核,确保项目属于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实施不得采用建设—移交方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资设立项目公司的,不得在股东协议中约定由政府股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对社会资本方股东的股权进行回购安排;不得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付责任,规避PPP项目相关评价论证程序。各级财政部门还应依托PPP综合信息平台,建立PPP项目库,做好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记者 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