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布70项省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18.01.2016  12:12

包括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在内,我省省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共有70项。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公布辽宁省省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清单明确了省直行政审批的70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之外,无与省直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

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都具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等依据。除具备这些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各审批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前置中介服务事项,以及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需要支出的是,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之外,依照相应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事项;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为了切断审批部门的利益关联,《通知》明确,除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的,各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