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文规范预算稳定基金管理 明确设置和补充范围

30.03.2018  21:12
  日前,财政部印发了《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据了解,《办法》为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建立健全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规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补充和动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而制定的。

  《办法》所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保持年度间政府预算的衔接和稳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储备性资金。《办法》规定,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办法》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提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补充和动用的具体方案,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编入本级预决算草案或者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办法》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和补充做出了规定。

  《办法》规定,一般公共预算的超收收入,除用于冲减赤字外,应当用于设置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用于设置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但是,一般公共预算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资金,不作为结余。除此之外,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当用于设置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办法》还还规定,一般公共预算连续结转两年仍未用完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连续结转两年仍未用完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可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并应当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办法》指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能够满足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的,应当加大冲减赤字、化解政府债务的力度。

  《办法》还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动用做出了规定。

  《办法》规定,编制一般公共预算草案时,可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弥补一般公共预算出现的收支缺口,动用的资金应当编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因短收、增支等导致收支缺口,确需通过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实现平衡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按照预算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据悉,《办法》已于3月20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  孙博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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