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色及以上预警发布后环境执法走简易程序
根据《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要求,沈阳市各区、县(市)政府应制定分预案,市政府相关部门编制专项预案,相关企业编制操作方案。
本报从即日起陆续刊登各区、县(市)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分预案、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专项预案,看看各地区、各部门是如何本着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精神,将重污染天气的影响降至最低。
一、成立专门指挥部应对重污染天气
专项预案确定,成立沈阳市环境保护局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局指挥部),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总指挥,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环保局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全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
局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大气污染防治中心主任兼任。局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承担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局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局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综合协调调度沈阳市环保局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建立完善沈阳市环保局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决定启动和解除应急预警;负责向环保部、省环保厅及市委、市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解除及响应动态信息;组织对沈阳市环保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总结。承担局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建立严格预警程序
(一)监测与会商
1.监测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会同市气象台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结合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做出空气质量预报。
3.会商
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气象台每日开展会商,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参照国家、省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会商。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1次。若未发布预警信息且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须开展紧急会商。
(二)预警信息发布
1.启动和发布程序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当需要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环保局指挥部办公室将《重污染天气蓝色预警启动通知》发送至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气象局,并及时向环保部、省环保厅及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启动情况。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当需要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环保局指挥部办公室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通知》发送至市应急办。
市环保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的启动与发布:局指挥部办公室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信息通知市环保局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据本专项预案各成员单位立即实施应急响应。
2.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会商认为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时,局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
三、预警解除亦有严格程序
1.当出现1天(含当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小于或等于200时,局指挥部办公室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气象台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并提交局指挥部办公室,局指挥部办公室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通知》发送至市应急办。
解除蓝色预警时,局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将《重污染天气蓝色预警解除通知》发送至市委宣传部、应急办、气象局解除预警。
市环保局预警解除程序:局指挥部办公室将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通知给各成员单位。
2.省级区域(含沈阳地区)预警响应期间,待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解除省级区域(含沈阳地区)预警后,局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解除沈阳市应急预警。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沈阳市环保局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保障公众健康。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等有关法规,制定本专项预案。
【适用范围】
本专项预案适用于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沙尘暴天气期间不适用本专项预案。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在市环保局统一领导下,加强各部门及直属单位之间协调与合作,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强化协同合作,提高应对能力。
2.提前预警,快速反应。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提前发布预警信息。本着预警即响应的要求,接到预警启动信息,立即采取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3.科学应对,信息公开。科学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高应急响应措施的操作性。及时公开空气质量状况、预警信息、应急响应措施情况等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
四、预警信息发布同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同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市环保局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专项预案要求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终止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二)分级响应措施
1.Ⅳ级响应措施
(1)按程序发布应急预警信息;及时汇总上报应急响应动态信息;做好应急响应记录;协调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相关事项。
(2)及时在市环保局网站及新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3)加强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
(4)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环境信访投诉24小时值班值守工作。
(5)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会同市气象台每天至少进行1次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
(6)各区(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组织落实加强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工作,加强环境信访投诉24小时值守工作。
2.Ⅲ级响应措施
(1)按程序发布应急预警信息;及时汇总上报应急响应动态信息;做好应急响应记录;协调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相关事项。
(2)配合市政府督考办督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市环保局系统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3)及时在环保局网站及新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4)加强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启动简易快捷程序。
(5)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环境信访投诉24小时值班值守工作。
(6)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会同市气象台每天至少进行2次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
(7)各区(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组织落实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启动简易快捷程序,加强环境信访投诉24小时值守等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3.Ⅱ级响应措施
(1)按程序发布应急预警信息;及时汇总上报应急响应动态信息;做好应急响应记录;协调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相关事项。
(2)配合市政府督考办督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市环保局系统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3)及时在环保局网站及新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4)加强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启动简易快捷程序。
(5)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环境信访投诉24小时值班值守工作。
(6)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会同市气象台每天至少进行3次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实施24小时人员值守。
(7)各区(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组织落实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启动简易快捷程序,加强环境信访投诉24小时值守等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4.Ⅰ级响应措施
(1)按程序发布应急预警信息;及时汇总上报应急响应动态信息;做好应急响应记录;协调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相关事项。
(2)配合市政府督考办督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市环保局系统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3)及时在环保局网站及新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4)加强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启动简易快捷程序。
(5)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环境信访投诉24小时值班值守工作。
(6)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会同市气象台每天至少进行4次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环境预报中心及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实施24小时人员值守。
(7)各区(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组织落实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启动简易快捷程序,加强环境信访投诉24小时值守等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五、预警分级及启动条件
(一)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4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蓝色预警:对连续2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介于201至300之间重污染天气的预警。
2.黄色预警:对连续3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且未达到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或连续2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介于301至500之间重污染天气的预警。
3.橙色预警:对连续4天及以上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且未达到红色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或连续3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介于301至500之间重污染天气的预警。
4.红色预警:对连续4天及以上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介于301至500之间重污染天气或1天及以上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500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二)启动条件
1.当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与市气象台预报会商达到预警分级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相应级别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2.当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启动省级区域(含沈阳地区)预警时,按照《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启动不低于省级区域预警级别的应急预警。
来源:(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 李海英 魏爽 制图、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