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卫领域央地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定

17.08.2018  20:37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就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4个方面14个具体事项明确了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作为我国首个公布的细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央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方案》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方案》指出,目前,我国医疗卫生领域央地权责划分的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改革要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遵循规律,适度强化中央权责;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等原则。通过改革,形成中央领导、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方案》明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中央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中央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中央医疗保障能力建设4项属于中央财政事权。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国家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6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计划生育扶助保障3项支出责任的央地分担方法为:第一档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分担80%;第二档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中央分担60%;第三档包括辽宁、福建、山东3个省,中央分担50%;第四档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4个省(直辖市)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中央分担30%;第五档包括北京、上海2个直辖市,中央分担10%。

  《方案》将地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地方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地方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地方医疗保障能力建设4项明确为地方财政事权。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对于地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经费,中央财政对地方按规定给予补助。

  根据《方案》,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地方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地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地方政府可以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在国家基础标准之上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增支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对于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中央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地方据此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地区标准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地方政府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中央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方案》强调,要完善省以下分担机制。省级政府要参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各级政府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明确省级政府在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的职责,加大对区域内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要将适宜由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过多增加基层政府支出压力。同时,强化支出责任落实。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中央财政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岳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