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商家欺诈赔偿额“涨”了 消费者维权可获三倍赔偿(图)

15.01.2015  14:04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袁野制图 

  1月14日,铁西区法院判决一起消费者索赔案,因产品标识不对,存在虚假宣传,商家被判增加赔偿消费者三倍蜂蜜款6006.9元。

   买“一等品”蜂蜜有假

  去年5月下旬,李某在铁西区一超市购买了宏春园牌蜂蜜37瓶,总计2002.3元,以上产品外包装均标注执行标准:GB14963,等级:一级品。

  但李某认为,卫生部颁发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14963-2011)中根本就没有一级品,他购买的蜂蜜产品属于标注内容虚假,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李某将超市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超市给予退货并依法增加三倍的赔偿6006.9元。

  超市称没误导消费者

  超市辩称,其提供的商品标注“一等品”符合标准规范,在行业性标准里有蜂蜜的等级分类,而行业性标注较之国家标准更为严格。他们销售商品不存在欺诈和误导消费者行为,销售的商品,经检验质量合格,没有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另外,这些商品进货渠道正规,相关手续合法,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某反驳说,2011年10月20日实施的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14963-2011中,并无等级标准。上述蜂蜜外包装标签上标注等级为一等品,执行标准是GB14963,这明显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宣传,在欺骗消费者。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法院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宏春园牌蜂蜜的执行标准是GB14963国家标准,但国家标准中并无等级规定,其标注内容虚假,足以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判断,无论商品本身是否合格,都已构成欺诈。超市作为商品的销售者,有义务对商品标注内容进行审查,超市未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李某返还蜂蜜,超市返还李某蜂蜜款,同时增加赔偿李某三倍蜂蜜款6006.9元(2002.3×3)。

  “退一赔三“有利小额商品维权

  铁西区法院民三庭法官洪昊澜告诉记者,新消法将消费欺诈的赔偿额度增加至“三倍赔偿”,加大了对违法经营商家的打击力度。“三倍赔偿”和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的新法条,将促进购买小额商品的消费者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里的消费者也包括职业打假人。

  过去经常有消费者和法律界人士指出,一些黑心商家之所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提供有瑕疵的服务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法律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不够。新消法将消费欺诈的赔偿额度提高到“三倍赔偿”,进一步增加违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对违法经营者将会起到震慑作用,也会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比如超市要尽更严格的审查义务。

   什么是消费欺诈?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主要形式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等。此案例中,超市所卖蜂蜜产品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